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学生所学双学位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教务科长和教务员组成双学位管理组,负责本学院双学位申报工作;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学士学位组),负责双学位授予的组织工作;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双学位审定。
第四条 双学士学位的授位条件
(一)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且符合《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双学位;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双学士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如果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可向学校申请双学位。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双学士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不授予双学位。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的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于毎年5月30日前,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对照本办法,逐个审理学生的双学位申请资格,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下旬召开会议,审批双学位,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组成员填发双学位证书;
(四)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将当年授予双学位的有关材料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条 学生毕业后的有关双学位授予情况查询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办理。
第七条 双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