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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毕业证、补授学位证

发布时间:2016-10-08 14:58      发布人:李竹青      访问:41263

 

一、办理条件

  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学生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回校重新学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办理流程

  学生准备相关材料->所有材料提交学院审核->所有材料提交教务处(清水河校区主楼B2-212)审核->校办鉴印室(清水河校区主楼B2一楼服务大厅校办(鉴印)窗口或B2-701)盖章->携证书复印件前往教务处备案。

  补授学位证需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小组审定后,通知学生于指定时间领取。

 

三、准备材料

(一)换发毕业证

1.本人结业证书原件;
2.毕业生图像采集小2寸照片(即学信网上照片,如无此照片,请与教务科联系);
3.申请书(附件1,须本人原所在学院教务科签字、盖学院公章);
4.本人本科成绩单复印件(学校档案馆(清水河校区主楼A1区1楼)办理);
5.返校重新学习成绩单(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出具,并加盖学院公章),若有课程成绩未在该成绩单,则需提供该课程的返校重新学习(补考)成绩单原件(开课学院出具)。

 

(二)补授学位证

1.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返校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须出具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或四级成绩证明;
3.申请书(附件2,须本人原所在学院教务科签字、盖学院公章);
4.毕业生图像采集小2寸照片(即学信网上照片,如无此照片,请与教务科联系)。

 

四、办理时间

1.提交申请材料至教务处时间:

春季学期(3月)从开学截止至第2周周五

春季学期(6月)从第14周截止至第15周周五

秋季学期(9月)从开学截止至第4周周五

秋季学期(12月)从第14周截止至第15周周五

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当学期具体情况做细微调整,提交申请宜早不宜迟。详情请电话咨询:028-61830050,028-61830398;

2.换发毕业证可实时领取;

3.补授学位证需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后,于指定时间领取证书。补授学位每学年四批次(3月、6月、9月、12月),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期见第1条。逾期自动归在下一批次办理。

 

五、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办理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请联系档案馆办理。地点:清水河校区主楼A1区1楼,电话:028-61831606。

 

六、注意事项

1.换发毕业证书、补授学位证书所需材料请学院教务科审查并做好备档工作;
2.若委托他人办理证书,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两人身份证并由申请人手写委托书(附件3)。

 

附件1:申请书(换发毕业证专用).docx

附件2:申请书(补发学位证专用).docx

附件3:授权委托书.docx